1、党员义务工作者遵守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。
2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,发扬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,精心治疗、精心护理,除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外,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的“红包”。无法拒收的“红包”,应上交纪检监察科,隐瞒不交不退者一经查实,除没收全部所得外,按规定和情节分别处以“收一罚十”、全院通报等处罚。
3、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,对上级领导、兄弟单位、业务关系来院的客人,一律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。
4、医院职工在药品、医械、基建及各类物资的采购中,如有收取“回扣”的,应上交纪检监察科处理;超期不报者如经查实,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;情节严重者,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5、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,用患者的处方为自己开药,谋取私利,违者按贪污处理。
6、严禁医务人员把患者介绍到院外医疗单位或私人诊所、私人医院、药店作检查、治疗、手术、住院、配药。不准向患者收取“介绍费”、“好处费”,严禁将本院各类检查单外开检查,以谋取私利,违者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,情节严重者,加重处理。
7、健全预算资金管理,禁止巧立名目、私分乱支、请客送礼,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领导的责任。
8、加强现金管理,任何人、任何科室不准擅自收取现金和自订收费标准;
9、人事、调资、职改、招工和奖金分配等工作要坚持公开监督办事制度,严禁以权谋私,索贿受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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