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委议事决策制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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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议事决策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,严格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推进医院党委工作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(试行)》等党内有关规定、中共长春市委关于贯彻《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的实施意见,结合我院实际,现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医院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、主持。医院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。院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,必须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;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;必须遵守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实行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充分发挥好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保落实的重要作用。

第二章党委会议事范围

第三条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、市委市政府和市卫健委党委的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。审议通过医院党委的重要决定、决议等。

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。

第五条全面推进从严治党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,研究加强基层党建工作、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。

第六条 按照医院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和监管的实施办法,研究决定全院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。

第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建设、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。

第八条 医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和党支部换届工作,研究决定中层干部和支部书记的选择任用、调配、任免、奖惩等事项。

第九条 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,人事制度改革、人员编制、考核培养、职称晋升等事项。

第十条 以医院党委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、奖励及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。

第十一条 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,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。

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。

第三章议事决策程序

第十三条 确定议题。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,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、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。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,以便充分讨论。

第十四条会前调研。根据准备提交的党委会议题,相关部门应当事先组织调查研究,分析论证和决策咨询,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,搞好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,做好会议文件、材料、会务等准备工作。

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。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,应当先进行充分酝酿,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,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,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
第十六条 提出方案。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方案、文件、材料等应当主题鲜明、重点突出、简明扼要,所讨论事项明确,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。特别是涉及制度制定、人事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,必须提交文字方案。方案由所议事项主办部门承办,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和把关。

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。党委会会议召开时间、议题,一般应当会前1天通知党委委员,并提供必要的文件、材料。根据工作需要,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,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,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。

第十八条 研究讨论。会议由书记主持,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按顺序委托副书记、党委委员主持。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,应当充分研究讨论。讨论议题时,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先汇报情况、提出建议,分管党委委员(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)视情作补充说明并先发表意见,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。列席人员发表意见。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。

第十九条 表决通过。坚持民主集中制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,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。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,不能委托他人投票,也不另行投票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进行表决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当场宣布表决结果。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。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,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。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请求裁决。

第二十条资料归档。党委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,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委员所述观点、理由和表决意见,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,按照规定存档备查。可根据需要签发党委会议纪要,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拟定,报党委书记签发。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,可不编入纪要。

第二十一条通报情况。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,凡需要传达的,应当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。

遇重大突发事件、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,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,书记、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,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。

第五章组织实施

第二十二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,应当坚决执行。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。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,确保党委决策落实。

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书记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。党委委员应当带头执行党委集体决定,勇于担当、敢于负责,按照分工抓好具体落实,主动自查执行情况,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。党委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,主办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医院党委报告。

第六章纪律监督

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。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,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密纪律。医院党委会召开期间,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,集中精力参加会议;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除经医院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,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,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严格进行考核。医院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。对党委会决议执行不力,或借故不落实的,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
第二十七条兑现年度奖惩。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医院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,并作为医院党委年度工作总结、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
第八章附 则

第二十八条 会议文件、资料与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应由专人负责收集、整理,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。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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